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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艺术专业二级舞美设计师资格条件

时间:2019-09-21 15: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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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舞台美术设计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三级舞美设计师资格后,受聘三级舞美设计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三级舞美设计师资格后,受聘三级舞美设计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三级舞美设计师资格后,受聘三级舞美设计师职务8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三级舞美设计师资格后,受聘三级舞美设计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三级舞美设计师资格后,受聘三级舞美设计师职务3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有较高的舞美设计技巧和较深的艺术造诣,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舞美设计任务,在联合舞美设计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完成大中型新剧目4台以上,或大型文艺晚会8台以上的舞美设计,其中有4台以上绘制的舞美设计效果图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完成大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二等奖以上1台或三等奖2台。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完成大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

  (三)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剧(节)目的舞美设计,获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或三等奖3台。

  (四)独立完成中小型新剧(节)目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一等奖2合或二等奖3台。

  (五)绘制并在省级以上舞美专业刊物发表5台以上具有个人艺术风格的、已上演并取得良好演出效果的大中型剧(节)目的舞美设计效果图,在省内产生较大的影响,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撰写著作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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