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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矿山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时间:2019-09-14 22: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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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矿山开采、矿山建设、矿山通风与安全、矿山机电、矿山测量、矿物洗选和加工等的研究、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己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或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3.主持或主要参加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更新改造工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从事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技术难度大、综合性强、影响面广的科研项目,并任专题负责人。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两项地市级科研题目。

  3.主持两项省(部)或技术难度较大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项目,或主持两项新产品投产并形成批量生产能力。

  4.负责或作为主要参加入制订、审查省(部)级专业科技发展规划。

  (二)从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一项大型或两项中型或三小型矿山(工厂)工程设计全过程,并担任专业设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2.相应于以上本专业技术难度和广度的工程项目设计的主要负责人。

  3.负责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编制或审核本专业省(部)级发展规划。

  4.作为技术骨干全过程参加一项大中型矿区总体规划设计或中型矿区规划项目的审查、论证。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一项大型或两项中型或三项小型矿山(工厂)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并担任专业负责人。

  2.参加相应于以上本专业技术难度和广度的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并担任专业负责人。

  3.主持完成省(部)级一项或地市级两项新技术推广、新工艺(设备)应用,在施工中实施并取得预期效益。

  (四)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矿山(工厂)中,担任本专业某一方面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2.在中型矿山(工厂)中,担任本专业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3.在小型矿山矿区中,其技术管理的规模和范围相应以上矿山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4.主持完成省(部)级一项或地市级两项新技术推广、新工艺(设备)应用,在生产中实施并取得预期效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准)

  2.负责完成两项省(部)级技术开发或编制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取得预期效果或颁布实行。

  3.负责完成两项新技术推广使技术水平得到提高或两项新产品批量生产并取得预期效益,获省(部)级验收通过。

  4.负责制定或审核的专业科技发展规划,经省(部)级颁布实行。

  5.获得专利两项,并得到实施。

  (二)从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的工程项目设计,获得设计奖,或省(部)级设计奖或市(厅)级设计一、二等奖。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的工程项目设计,有两项获市(厅)级设计三等奖或市级主管部门设计一、二奖。

  3.在工程项目设计与施工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设计革新、技术发展有重大作用,采用后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编写的规划设计被省(部)级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较好效益。

  5.获得专利一项,并得到实施。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施工建设工程项目,获省(部)级工程称号一项或获市(厅)级优质工程两项。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的施工设计,获省(部)级一、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

  3.主持编写两项专业技术标准、规划等,被省(部)级批准颁发实行。

  4.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两项,并获得市(厅)级奖励或其中一项获省(部)级奖励。

  5.获得专利两项,并得到实施。

  (四)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主管本部门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获得省(部)级奖励或表彰一项(次),或市(厅)级奖励或表彰两项(次)。

  2.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或负责生产技术革新、安全技术等方面成绩突出,其中一项获省(部)级奖励或表彰,或两项获市(厅)级奖励或表彰。

  3.主持编写两项专业技术标准、规范等,被省(部)级批准颁发实行。

  4.获得专利两项,并得到实施。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

  (四)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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