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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冶金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时间:2019-09-14 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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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钢铁冶金、有色冶金、冶金焦化、粉末冶金、金属压力加工、冶金机械、冶金电气自动化、金属材料及热处埋、冶金热能工程、冶金实验技术、冶金建筑、冶金耐材等专业的科研、规划设计、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或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3.主持或主要参加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更新改造工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从事科研开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担、负责过大、中型工程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的全过程,或在某分支领域有效果显著的技术性突破,对项目的完成有重大贡献者。

  2.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或解决疑难或关键技术问题的经历(能力)。

  3.作为技术骨干曾参与省(部)级专业规划的编制,或撰写过重点科研课题、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院所改造等项目的立项论证报告或制订技术方案和技术文件。

  4.曾指导研究生或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工作。

  5.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以上攻关课题或重点研究项目,并在其中主持过一项以上二级课题的论证方案设计、实施、总结报告的全过程。

  (2)承担、负责过大、中型冶金企业产品质量升级,按双标组织生产、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试制取得显著效益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实施应用、总结报告的全过程。

  (3)承担过大型企业、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过大型企业、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工作。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承担中型冶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和试生产工作全过程的经历,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大型冶金工程项目的本专业分段全过程的经历,并圆满完成任务。

  2.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累计参加两年以上的企业调研、生产实践、现场施工、设备改造、安装调试和试产工作。

  3.曾指导研究生或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工作。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编制本专业全国或全省发展规划或大型冶金企业规划一次。

  (2)承担、负责过省或地区本行业规划或新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老企业改建或扩建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评价两项以上。

  (3)承担、负责过省(部)级或地区重点冶金工程项目的本专业分段设计全过程两项以上。

  (4)承担、负责过大型企业、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5)承担、负责过的重点建设项目有两项经省(部)级验收或鉴定。

  (6)经验收的重点工程的主要设计人员。

  (三)从事生产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参加本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产品开发项目全过程的经历,或主持、负责过大、中型企业主要生产厂、部生产技术发展规划、重大生产技术措施项目的制定实施,效果良好。

  2.有组织或承担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或处理重大生产技术问题的经历。

  3.曾指导研究生或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工作。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或负责过本企业的重大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谈判、施工、验收、试产工作。

  (2)承担或负责过重点科研、技术攻关项目,对增加产量、降低消耗、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取得明显效果。

  (3)承担或负责过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

  (4)承担或负责过重大事故、抢修方案的制订、实施或果断处理、排除重大生产故障。

  (四)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承担过对企业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安全技术管理、专项技术管理等管理办法的制订、实施全过程,并经实践效果良好。

  2.承担过企业的技术进步规划、计划、技术、规程等的制定工作。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大、中型冶金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新产品开发鉴定、新技术推广应用全过程。

  4.曾指导研究生或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工作。

  5.有组织和指导某一生产技术部门工作的经历。

  6.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大、中型冶金企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方案、重大生产经营策略的制订和实施。

  (2)承担或负责两项以上重要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曾运用现代管理的理论和方法,通过综合研究分析,提出对企业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经济技术指标、产品深加工、环境质量改进等方面的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用价值的建议,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效果良好。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编写、制订省(部)级(含大型企业)的技术标准、规范、产业政策、技术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等。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新产品奖、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二)市(厅)级(或大型企业)科技进步奖或设计奖一、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科技成果被省(部)列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一项以上或被省(部)级主管部门决策采纳的成果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四)完成引进、消化、使用具有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技术、工艺、设备,按要求提前达标达产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超过设计要求,并取得显著效益的主要贡献者。

  (五)负责完成两项以上本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和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以及有关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得到省级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六)获得本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将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为扩大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产品深加工或三废回收利用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被省级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八)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企业的规划方案、新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老企业改建或扩建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评价,已被采纳实施的不少于两项。

  (九)采取技术攻关等措施,使企业一项以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同类型企业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效益或完成一项以上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成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的主要贡献者。

  (十)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及其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曾主持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负责编制企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三项以上,获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取得显著效果的主要贡献者。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

  (四)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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