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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时间:2019-09-14 21: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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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论文发表,广东中级职称,广东期刊发表,广东职称论文发表。广东职称

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

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县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文献信息开发选题、内容分析及实际开发,在一些重要专题开发中发挥骨干作用。

  2.参与文献信息编辑工作,撰写提要、文摘、题录和一般性文献信息专题综述。

  3.熟悉信息产品营销,积极推广传播文献信息。

  (二)从事文献采编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藏书和出版发行情况,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规章。

  2.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熟悉分编工作全过程,在文献形态描述和内容标引方面起骨干作用。

  3.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文献整理工作。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借阅服务工作,胜任一般性参考咨询。

  2.承担读者调研任务,分析阅读倾向,开展优质服务。

  3.熟练运用主要中外文工具书及文献书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读者服务工作。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制定或实施本部门技术工作总体方案。

  2.了解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并熟练运用其中一技能。

  3.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承担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同,比照以上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县(处)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2项。

  (三)独立编写本单位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并被采纳应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出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论文1篇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论文2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和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5年以上”含“5年”。

  (二)相关学科:指信息学、文献学、目录学、版本学、档案学、出版发行学、大众传播学、计算机及图书馆现代技术科学等。

  (三)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著作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课题、项目:指、省(部)、市(厅)、县(处)级及本单位下达或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协作合同规定的。

  (五)学术著作(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六)学术专著(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及普通工具书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七)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八)市级:指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

  (九)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刊号、“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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