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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时间:2019-09-14 21: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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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文物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博物技术、文物鉴定与保管、文物保护与维修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热爱文物博物事业,忠于职守、学风严谨、刻苦钻研业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盾,受聘馆员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文物博物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影响的专著(不少于15万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中青年专家称号者。

  2.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取得2项在省级以上有较大影响的考古、文物博物专业重要研究成果。

  6.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或市(厅)级科研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对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2.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和简报)。

  3.解决过3个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专著。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1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3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四)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和宣讲工作。

  2.能用外语接待外宾和解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

  3.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3万字以上。

  (五)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制定文物的怔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2.具有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3.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鉴定水平,在一、二级文物鉴定工作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

  (六)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2.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较大突破。

  (七)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制定并付堵实施1处以上大型,或2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或市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八)从事文物修复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制定修复规划和审定修复技术方案。

  2.独立承担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在技术上有所改讲。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顶以上获较大突破。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八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取得2项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历史、考古、文物、博物馆学较重要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四)在陈列展览中,运用新科技成果、重要文物资料或先进艺术手段和声光电设备等,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提高,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五)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较大改进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贡献,取得较显著的效益,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六)研究解决之项对本专业进展起推动作用的文物保护、维修、鉴定、保管、修复等专业工作的疑难问题,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排名)撰写学术著作1部和独立撰写论文1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

  (四)合作(排名)撰写重要考古发掘报告3篇以上。

  (五)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和专业调查报告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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