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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时间:2019-09-14 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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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国土专业从事科学研究、规划编制,农业区划、土地开发、土地价格评估、地籍管理、土地整理、土地经营管理及信息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项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工程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承担或主要参加完成省(部)级较大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认可。

  3.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市或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奖励者。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土地科技项目、工程项目或生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二)主要参加完成市(厅)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或生产项目两项以上。

  (三)主要参加技术推广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开发新产品两项以上。

  (四)主要参加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项以上,或专题规划两项以上。

  (五)主要参加县级以上基准地价评估一项以上或大中型宗地价格评估五项以上,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六)主要参加较大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经营项目的立项、方案制订、组织实施、验收等全过程工作。

  (七)主要参加开发或编制测绘国土专业计算机应用软件两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成果奖、工程奖、设计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要参加完成的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采用或公开使用,产生明显的效益。

  (四)主要参加完成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经营项目、直接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业著作或专业译著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市级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

  (五)在市级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技术报告1篇以上或编写被使用的规划文字10万字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某某以上:含其本身及以上。如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类推。

  2.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取得获奖证书且在有效名额内的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部。

  4.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是指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号)的学术刊物,或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市级专业学术期刊:是指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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