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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

时间:2019-09-14 20: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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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畜牧、兽医、兽药生产、兽药监察、兽医防疫、动物饲养、饲料生产、饲料监察、畜产品加工与贮藏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己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畜牧(兽医)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畜牧(兽医)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畜牧(兽医)市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畜牧(兽医)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受聘畜牧(兽医)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省(部)级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中国科协青年科技奖或省科协丁颖奖获得者。

  4.主持完成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推广,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得到省(部)级有关部门的鉴定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能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

  (二)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完成三项以上新品种、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三)作为主编或主要参加者,编写两项以上标准。行业标准或省(部)级畜牧兽医规程、法规。

  (四)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制定四项以上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的畜牧生产、兽医防治、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划。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地)级以上科技人才称号或奖励。

  (四)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完成推广三项以上畜牧兽医新产品、新科技,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并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或认可。

  (五)在主持科技兴牧、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中,解决了重大技术疑难问题,取得显著成效,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之篇。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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