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中药研、。开发、生产、经营及技术管理(包括检验、鉴定、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质量管理和购销)等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中药师资格后,受聘中药师职务三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中药师资格后,受聘中药师职务四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中药师资格后,受聘中药师职务五年以上。
取得中药师资格后,受聘中药师职务五年以上。
(六)虽然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中药师资格后,受聘中药师职务五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中药师资格后,受聘中药师职务三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3.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当时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外语或医古文,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参加过一项获市(厅)级以上奖励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二)直接参加过中药材的检验、鉴定、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质量管理工作中的某一项,解决工作中本专业较疑难技术问题,并取得较好业绩。
(三)编写本企业技术规范及管理规定并付诸实施。
(四)有解决中药专业技术难题两项以上的经历。
(五)参加过两项以上科技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推广,取得良好成绩。
(六)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或学习。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三)被市(厅)级以上列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四)参与编写的本企业技术规范及管理办法已付诸实施。
(五)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著作一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一篇。
(三)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两篇。
(四)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一篇,以及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一篇。
(五)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一篇,以及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一篇。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主管中药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广东省制药、医疗器械、制药设备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制药、医疗器械、制药设备专业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墓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规范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制药、医疗器械、制药设备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两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
(四)虽然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三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4.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当时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从事生产技术、质量、设备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或参加编写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
2.完成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并取得较显著成绩。
3.解决关键性专业技术难题或处理重大技术问题两项以上,并写出技术分析(论证)报告。
(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两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2.、省(部)级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3.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引迸消化获得较显著成绩的主要参加者。
(三)从事生产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编制行业或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取得较显著成绩者。
2.主持技术改造、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较显著成绩。
3.解决企业关键性专业技术难题,取得较显著成绩者。
(四)从事工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大型一项以上或中型两项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现场施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较显著成绩者。
2.承担大中型项目中技术较复杂部分的设计工作。
3.主持本专业设计组工作。
(五)从事医疗器械、制药设备的标准化、质量检测、安装维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标准化研究,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两项以上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2.承担过大、中型或复杂医疗器械全项目检测工作,负责新开展检验项目的筹建工作,并审定检验细则和检验报告。
3.承担过复杂产品或大中型项目的检测、安装、维修工作,负责制定检验方案,解决其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4.承担过两项以上质量仲裁检验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编写质量分析报告。
5.承担制定过行业标准化、质量工作规划,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
6.承担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工作,编写主要的技术文件。
(六)曾培养专门技术人才或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二)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两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的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四)完成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取得预期效果,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
(五)编写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两项以上,或地方标准三项以上,并经审批、发布,付诸实施。
(六)完成不同类型新技术成果的推广两项以上,取得较显著成绩。
(七)完成大中型设计项目一项以上,获得通过,取得较显著成绩。
(八)开发新技术或新产品两项以上,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九)承担完成的质量仲裁检验,解决了两项以上影响质量判断的关键技术问题。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一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两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两篇。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两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