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283699069

广东省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

时间:2019-09-14 20:08:11

作者:

广东论文发表,广东中级职称,广东期刊发表,广东职称论文发表。广东职称

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中药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及技术管理(包括检验、鉴定、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质量管理和购销)等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师职务两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师职务五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师职务五年以上。

  (四)虽然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师职务五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师职务三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4.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或省(部)级较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当时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外语或医古文,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省(部)级项目或重点科技项目,并能制定项目方案、研究路线、实施和草拟技术总结。

  (二)处理过重要的技术问题或解决难度较大的专业技术难题一项以上,效果良好。

  (三)科技新成果转化、新产品推广应用、重要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取得较显著成绩。

  (四)标准、技术规范、规程、管理办法的主要编写者。

  (五)在中药检验、鉴定、养护、力口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质量管理等某一方面有一定专长,为同行专家公认。

  (六)曾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两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四)开发新品种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成绩较显著,使企业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编写的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被采纳,并已付诸实施。

  (六)有一项以上中药专业独特技艺,经省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著作一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两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一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两篇。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一篇,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两篇以上。

  (五)在国际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两篇,以及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获奖的专业论文两篇。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主任中药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职称热点

Copyright © 2017-2027 Power by www.zhicheng365.cn 网站地图 xml地图
津ICP备19003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