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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药专业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

时间:2019-09-14 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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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中药专业从事中药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及技术管理(包括检验、鉴定、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质量管理和购销)等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中药师职务五年以上。

  (二)虽然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中药师职务五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中药师职务三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两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3.获有重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的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4.主持完成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当时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外语或医古文,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曾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

  (二)曾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或培养专门技术人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能很好地把握项目方案论证、研究路线、实施和技术总结等环节。

  2.掌握本专业两个以上主要产品的延伸和应用,并负责完成两项以上科技新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取得显著成绩。

  3.撰写过重大科研、生产技术总结报告、课题论证报告。

  4.制定过技术生产、经营管理方案、规范或规程,并编写过标准。

  5.在中药检验、鉴定、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经营管理等方面有两项独特专长,为同行专家公认。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三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有重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四)市(厅)级以上立项的两项以上科研(调研、论证)项目的负责人(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优良。

  (五)负责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两项以上,取得较显著效益。

  (六)中药方面有丰富的实际经验,具有一项以上独特技艺,水平高超,有重大的实用价值。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高水平的论文(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重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著作一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两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四篇(其中,两篇)。

  (三)在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两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两篇。

  (四)在专业期刊发表专业论文两篇,、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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