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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药专业主任药师资格条件

时间:2019-09-14 19: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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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药品研究、开发、经营、技术管理(包括质管、检验、养护、调剂)等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副主任药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药师职务五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副主任药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药师职务五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主任药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药师职务三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两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3.获有重大价值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4

.主持完成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当时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曾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

  (二)曾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或培养专门技术人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调研)项目的负责人。(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2.参加过三项以上被采纳的方案设计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

  3.负责完成科技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两项以上。

  4.标准。技术规范。规程的主要编写者。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三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有重大价值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的发明人。

  (四)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调研)项目的负责人(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一项以上,取得显著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重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著作一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两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四篇(其中,三篇)。

  (三)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两篇,以及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两篇。

  (四)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两篇,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两篇。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主任药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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