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获得奖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
2.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获得省(部)级 二等、省党校系统一等教学或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三等、省党校系统二等教学或科研成果奖2项(前二名)。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0篇以上(独立完成或作者)。
(4)引获得全国教师或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教育与科研的需要,参加有关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外语教师必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以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中古字号课程教学并申报本专业资格的,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成绩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1.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1年以上(外语专业除外)。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外语专业除外)。
3. 1966年以前本科毕业,长期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教学并申报本专业资格。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承担县处以上主体班次专题课教学,或系统讲授本学科课程2门,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
(二)担任过一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指导过1名青年教师一年以上。
(三)组织、主持本学科教学研究,具体指导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
(四)全过程主持过省级以上科研规划课题的研究工作,并指导课题小组解决科研关键难题。
(五)主持或主要参加过编写、审议全省党校通用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学大纲等工作,或参加省党校系统以上教学、科研成果评奖、鉴定工作3次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学术研究或教学研究上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省内的空白。
(二)主持的科研课题通过省级鉴定,研究成果被市以上党委、政府采纳或形成的论文、著作已公开发表、出版。
(三)应邀参加全国、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入选并宣读,或参加为省市党委、政府提供重大决策参考的论证。
(四)在全国性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开设理论专栏,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五)根据教学需要,开设新课程,出版新教材(本人任主编、副主编并撰写15万字以上)。
(六)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教学评价为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奖。
(七)指导的在校研究生、青年教师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指导的论文在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发表。
(八)教学科研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前3名),或省、市党校系统二等以上奖励(前之名)。
(九)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党校系统教师等称号。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每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的,公开发表论文8篇以上,或出版独立完成的学术著作1部并公开发表论文5篇以上。
(二)每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下的,公开发表论文10篇以上,或出版独立完成的学术著作1部并公开发表论文6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任现职期间违反第二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授课内容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纪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泄露考试内容、违反考场纪律者,延迟3年申报。
(三)本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1.重大科研项目:指市(地级市)以上科研规划项目。
2.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指属于下列之一者:(1)在本学科领域内取得某一方面突破性研究成果;(2)属国内首创或;(3)为市级以上党政决策部门所采纳;(4)得到同行较高评价或被国内外权威报刊引用、转载。
3. 培养研究生和访问学者:指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含联合培养),指导讲师以上进修教师或担任本校重点培养教师的指导教师。
4.县处以上主体班次:包括厅级班、县委书记县长班、处级班、研究生班、硕士博士研究生、教师研修班等班次。
5.省(部)级奖:指省委、省政府、省社联、省委宣传部等面向全省的奖项,中央党校主办的面向全国党校系统的奖项。
6.全国(国际)性学术会议:由中宣部、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7.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8.教学科研成果评审、鉴定工作:含科研成果评奖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论文鉴定。
9.全国性报刊:指《人民日报》、《求是》、《光明日报》、《文汇报》、《新华文摘》、《经济日报》、《解放军报》,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各研究所主办的刊物、中央各部委的刊物、教育部重点院校校刊学报、中央党校的刊物、全国性学术团体刊物。
10.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1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
11.全国教师:含中央党校对全国党校系统评选的教师。
广东省党校副教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副教授必须对本学科育系统全面的基础理论,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动态,对本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主持编写本学科的教材,取得具有较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发表育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具有指导青年教师或培养研究生的能力,系统讲授本学科课程,熟练地组织和指导备教学环节的实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突出;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的省、市(地级市,下同)党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献身党的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学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四门以上并考试合格,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但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
1.获得奖或省(部)级一等奖。
2.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获得省(部)级三等或省党校系统二等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前三名)。
(2)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之项(主要承担人)。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6篇以上。
(4)获得全国教师或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教学科研的需要,参加有关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外语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外语教师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以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中古字号课程教学并申报本专业资格的,可选考古汉语或外语,成绩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外语专业除外)。
3. 1966年以前本科毕业,长期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教学并申报本专业资格。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系统讲授本学科课程2门并组织主持课堂讨论,每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40课时以上,或跨学科担任之门以上课程教学不少于三年,教学质量良好。
(二)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选题、写作、评分、答辩,完成考试命题、评卷等各项考务工作,并每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课时。
(三)全过程协助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全过程参加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五)参加过编写本专业教材、教学参考书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教学研究上取得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并在地市级以上担任过公开示范课教学,或获得省党校系统教学奖(含先进面授教师奖)。
(二)取得本专业某一方面的研究成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或获得省党校系统、市社会科学一、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三)承担新学科教学,并参加编写相应的教材,本人完成10万字以上。
(四)教学效果好,有2次教学评价为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奖。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党校系统、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专项研究。
(六)在全国性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七)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党校系统教师等称号。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每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40学时以上的,公开发表论文5篇,或出版学术著作1部并公开发表论文3篇。
(二)每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40学时以下的,公开发表论文7篇,或出版学术著作1部并公开发表论文4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教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任现职期间违反第二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授课内容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纪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泄露考试内容、违反考场纪律者,延迟3年申报。
(三)本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1.重大科研项目:指市以上科研规划项目。
2.具有较重要价值的成果,指属于下列之一者:(1)在本学科领域内取得某一方面具有启发性意义的研究成果;(2)对省内或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3)得到同行专家的肯定或被引用、转摘。
3.省(部)级奖:指省社联、省委宣传部等面向全省社科界的奖项和中央党校主办的面向全国党校系统的奖项。
4.市级社会科学奖:指地级市社会科学界联合开设的奖项。
5.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6.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且具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
7.全国性报刊:指《人民日报》、《求是》、《光明日报》、《文汇报》、《新华文摘》、《经济日报》、《解放军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及所属各研究所主办的刊物、中央各部委的刊物、中央党校的刊物、教育部重点院校校刊学报、全国性学术团体刊物。
8.全国教师:含中央党校对全国党校系统评选的教师。
广东省党校讲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讲师必须对本学科有系统全面的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提出研究课题,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根据教学需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党校教育特点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系统讲授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课程,胜任备班次的教学,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熟练地组织和指导备教学环节的实施,指导青年教师学习和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突出;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的区、县党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献身党的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以上毕业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三)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但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
2.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前三名);或市(厅)级、省党校系统一等奖(前三名);或市(厅)级、省党校系统二等奖2项(前二名);或市(厅)级、省党校系统三等奖3项(前二名)。
3.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之项(主要完成人)。
4.在全国性刊物发表有高水平的论文6篇以上。
5.获得全国教师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有规定》的要求,结合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参加有关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外语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考(外语教师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以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中古字号课程教学,可选考古汉语或外语,成绩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外语专业除外)。
3. 1966年以前本科毕业,长期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并申报本专业资格。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一)承担主体班次教学或本学科两门以上课程教学,其中系统讲授1门基础课,并组织、主持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等各环节教学。平均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240学时以上。
(二)跨学科承担3门以上课程教学三年以上。
(三)指导青年教师2名以上。
(四)具体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和学术研究活动或参加过市以上科研项目研究。
(五)参加过编写本专业通用教材、教学参考书工作。
(六)根据本专业教学需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展专项社会调查。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好,有3次教学评价为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奖。
(二)承担新设课程教学,并参加编写新教材,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经一届以上试用,效果良好。或编写省党校系统以上通用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三)改进教学方法成效显著,教学经验材料、教学质量分析报告等被中央党校或省委党校采纳推广。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党校系统、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项研究;或向学校提交高水平的社会调查报告(本人撰写6000字以上)。
(五)在全国性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六)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奖;或市(厅)级一、二等奖;或市(厅)级三等奖(前二名)。
(七)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省党校系统教师等称号。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2篇公开发表或在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发表。
(二)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二作者),并发表论文2篇(其中1篇公开发表或在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发表)。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任现职期间违反第二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授课内容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纪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泄露考试内容、违反考场纪律者,延迟3年申报。
(三)本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1.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指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
(1)结合本专业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取得具有个人见解的研究成果;(2)对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参考价值的调查分析报告;(3)研究成果获得省级学术研讨会三等以上奖或省党校系统论文三等以上奖。
2.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指已印刷出书,并已使用过一届以上,效果良好。
3.指导青年教师:指有具体指导对象,指导期在一年以上,从师德师风、专业基础、教学技能、科研能力全面帮带的培养。
4.省(部)级奖:指省委、省政府、省社联等面向全省的奖项;中央党校主办的面向全国党校系统的奖项、一级学会的奖项。
5,市(厅)级奖:指地级市委、市政府、市社科联等面向全市的奖项;或全省党校系统、全省性学会的奖项。
6.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7.教学和学术研究活动:指科研项目申报、写作;组织学术研讨会;主持组织教学观摩。教学经验交流活动等。
8.全国性报刊:指《人民日报》、《求是》、《光明日报》、《文汇报》、《新华文摘》、《经济日报》、《解放军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及所属各研究所主办的刊物、中央各部委的刊物、中央党校的刊物、教育部重点院校校刊学报、全国性学术团体刊物。
9.发表论文:指在有“GD”、“粤准印”等刊号或地级市以上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
10.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且具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
11.全国教师:含中央党校对全国党校系统评选的教师。
广东省党校讲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讲师必须对本学科有较系统全面的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育一定的科研能力,在教授、副教授(或讲师)指导下参加教学和研究,取得育一定价值的研究成果;系统讲授本学科专业课或基础课,并结合社会发展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较熟练地开展备教学环节的工作,宪成教学任务,教学成果较突出;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的各级党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献身党的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讲师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讲师资格。
(三)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或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教或助理讲师职务3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教或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教或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省、市(地级市)党校教师大学本科毕业申报讲师资格,还须学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四门以上并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参加有关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外语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考(外语教师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以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中古字号课程教学,可选考古汉语或外语,成绩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博士、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年以上(外语专业除外)。
3. 1966年以前本科毕业,长期从事公共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并申报本专业资格。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之项:
(一)独立承担本学科2门以上课程教学,并批改作业、命题、监考;在教授、副教授(或讲师)指导下具体实施课堂讨论,带队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活动计划。平均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
(二)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教育,并指导班干部开展工作。
(三)参加过本学科教材或辅导资料、复习资料等编写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所担任教学的班级经省统考(闭卷),班平均分合格或平均分有较大幅度提高。
(二)被评为校先进班主任或所管理的班被评为先进集体或班级风貌有明显好转。
(三)完成教材(含自编教材)、辅导材料、复习资料等1万字以上写作,经一届以上使用,效果良好。
(四)编译国内外有关的资料或信息,被学校用于教学参考的5万字以上(市、县党校分别为2万和3万)。
(五)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1项。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独立完成或作者)。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著作(本人完成1万字以上写作),并发表学术论文2篇(独立完成或作者)以上。
(三)向省党校以上教学管理部门提交高质量有价值的教学管理分析报告(6000字以上),已被采纳或引用、推广,并发表论文2篇(独立完成或作者)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任现职期间违反第二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授课内容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纪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泄露考试内容、违反考场纪律者,延迟:年申报。
(三)本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1.有一定价值的研究成果,指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1)对本学科某些理论问题或某些社会现象的分析探讨较深入、中肯,观点正确,有说服力;(2)内容充实、资料丰富、观点正确的调研材料;(3)对国内外经济和社会发展动态趋势作跟踪收集的情报资料综述,为教学、科研或决策提供了参考;(4)对党校教育事业发展有建设性意见的分析、总结。
2.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3.有效的思想教育:指以说理、引导为主,使教育对象思想认识有所提高。
4.发表文章:指在有“GD”、“粤准印”等刊号或地级市以上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
5.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且具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