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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艺美术专业正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

时间:2019-09-14 16: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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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评审标准

  广东省工艺美术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正工艺美术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本专业正工艺美术师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本专业正工艺美术师须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深厚的文化修养;系统掌握本专业的技能知识,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对关键性制作工艺或新材料的应用进行总结提高,并形成独到的理论,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精通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有关法规。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本专业正工艺美术师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攻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在专业创作中能够汲取传统文化和现代潮流的基本要素,作品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在理论上有创见,具有培养和指导本专业技艺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本专业正工艺美术师应从事高水平的研究、设计、创作项目,业绩显著;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领域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论著;艺术造诣、业绩成果为社会和业内所公认。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本专业正工艺美术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适用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

第七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设计、制作、科研和技艺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学风严谨,在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专业技术资格后,能胜任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务。

二、申报人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政策规定的,如评审通过,取消其评审结果,给予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准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者。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三、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者。

四、具有工艺美术师资格,获得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者。

五、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专业技术资格,完成本专业或相近相关专业博士后研究者。

第十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按照和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规定,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专业技术资格后,应按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实际,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其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者,继续教育不作为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骨干成员(前二名),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二、参加2次以上别的国际专业展览。

三、参加3次以上的专业展览或参加4次以上省(部)级的专业展览。

四、参加编写本专业标准或省级规范、规程2项以上。

五、主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院校工艺美术专业的培训教材,并公开出版。

六、组织、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取得重大的突破。

七、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利。

八、在本专业领域开展理论研究、科学研究工作,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多篇或若干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申报人(工艺美术理论研究专业除外)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作品获得别的国际、专业展览评比金奖(一等奖)3项以上或银奖(二等奖)6项以上。

(三)作品及项目获省(部)级专业大奖赛一等奖6项以上。

(四)作品被省级以上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馆藏机构珍藏2件(套)以上。

(五)作为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7项以上。

(六)主编本专业培训教材并公开出版。

(七)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八)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及骨干,并在组织实施中业绩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申报工艺美术理论研究专业者,其研究成果在工艺美术的总结、推广、创新方面取得重大贡献,在全国同行中有一定影响,并得到3位以上本专业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3位以上本专业高校、科研机构正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

第十四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申报人(工艺美术理论研究专业除外)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取得ISBN统一书号的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如系合著本人须撰写8万字以上。

(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规的学术刊物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独撰或作者)3篇以上。

(三)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的论文3篇以上(宣读的论文须收入到论文集中)。

(四)为解决关键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等专业文章(独撰或作者)3篇以上。

(五)由、省级工艺美术协会或高等院校组织个人作品研讨会1次以上。

(六)担任高等院校校级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

技艺水平业内公认者,由5位本专业评委专家实地考评,得到4位以上实名推荐,论文、著作可不作为必备条件。

二、申报工艺美术理论研究专业者,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或相近相关专业副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以上:

(一)公开出版取得ISBN统一书号的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

(二)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规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的论文(独撰或作者)3篇以上。

(三)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规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的论文2篇以上,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学会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工艺美术类论文(独撰或作者)3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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