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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8-19 13:25:06

作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2012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教育师资管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2020122


广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促进广东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职业教育特点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规律,构建分类清晰、名称统一、科学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五唯”顽瘴痼疾,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师德为先和能力为重相统一。以德能兼修为导向,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

     2.坚持统一制度和分类评价相结合。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对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分类评价,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3.坚持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用人主体的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中等职业学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

     4.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合理界定和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积极培育学校自主评审能力,同时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二、改革的范围

     改革范围为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及省、市、县职业教育教研机构、高等学校举办的中职部(含附设中职班)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职在岗人员。

     三、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设置。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和高等学校举办的中职部(含附设中职班),均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省、市、县职业教育教研机构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类别。原来实行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

     2.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初级只设助理级,分设副和正,助理级、中级、副和正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讲师、正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分设副和正,员级、助理级、中级、副和正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正实习指导教师。

     3.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与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职业高中正教师对应正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中三级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

     4.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强化师德考评,对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零容忍”。

     2.充分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根据教师的岗位类型和岗位特征,制定各类教师的评价标准,实行分类评价。突出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实绩,注重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课题项目等倾向。区别不同情况,可将教研报告、教案、发明专利、参与教学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开发成果、参与学校专业建设、参与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学生实习成果、指导学生或本人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或教学竞赛成绩、参与行业标准研发成果等作为评价条件。注重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以实绩、贡献为导向,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职称评审,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3.实行省级标准和地区标准相结合。根据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结合现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特点,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见附件1)。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具体评价标准。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交流后,应按照现工作岗位相应类别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申报晋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普通高中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交流按照我省转系列评审相关规定执行。

     4.向人才倾斜。对于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和扶贫支教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既承担文化课、专业课教学任务,又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在职称(职务)评聘时,予以适当倾斜。对于公开招聘的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教师,在评审时可参考其在企业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健全评审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增强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加强评委会组织管理,注重遴选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专家和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创新评价方式。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形式,采取教学水平评价、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充分结合学校开展的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进行有效评价。在职称评审中实行面试答辩。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增加职称评审的透明度。

     3.下放评审权限。完善省、市、校分级管理服务机制,积极培育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评审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改革工作,省教育厅具体负责正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副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向广州市、深圳市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正教师职称评审权。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副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各级职业教育教研机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属地原则,由其所在地市负责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各地可将初级、中级职称交由符合条件、管理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组织评审。对学校开展的自主评审,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四)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坚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评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竞聘更高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岗位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对此次改革前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在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改革前已取得我省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职称,以及职业高中教师取得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的,可视同取得统一后的同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

    4.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要根据新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和省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教师要从严控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

     四、组织实施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涉及广大教师切身利益,区域情况差别大。各地各校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着力构建权责一致的体制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主要负责职称政策制定;教育部门及学校主要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商,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各有关学校、教育教研机构现有在岗教师(教研员),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改革前取得的职称统一填表登记过渡(登记表详见附件2),并存入教师(教研员)个人档案。各地(各校)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本地区(本校)中等职业学校情况、教师队伍状况,积极应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强化监管,确保公正。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涉及教师切身利益,关乎公平正义。要严格规范职称评聘程序,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要健全和完善评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公开制度、随机抽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审公正规范、评审过程公开透明。

    各地各校要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并解决改革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有关改革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1.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2.广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




附件1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总则

为引导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提高双师素质,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和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及省、市、县职业教育教研机构、高等学校举办的中职部(含设中职班)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分为助理讲师、讲师、讲师、正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分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正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1.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2.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1达到政策规定的各项要求,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次数不少于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22年内未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

3)未受到影响参加职称评的处理或处分,或受到的处理或处分影响期满、不影响参加职称评的。

第五条身心健康要求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实践实训要求

任现职以来,文化课教师定期到行业企业开展考察、调研和学习;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每年到行业企业实践或实训基地实训至少累计1个月,且每5年行业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做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职称申报推荐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第八条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 助理讲师评价标准

第九条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工班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育人工作要求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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