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8-19 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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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2日
广东省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翻译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合作、增强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外文局《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遵循翻译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翻译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水平的翻译人才队伍,为构建中国对外话语体系,推进“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翻译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构建中国对外话语体系对翻译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聚焦提升翻译专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扎实开展翻译人才培养与评价工作,服务广东省“双区”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
2.坚持科学公正。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注重职称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突出评价翻译专业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克服唯论文、唯资历、唯学历、唯奖项的倾向,充分激发翻译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
3.坚持以用为本。促进翻译专业学位教育、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相衔接,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相衔接,使人才培养、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更好促进翻译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
4.坚持与时俱进。引导翻译专业人员密切关注翻译行业发展变化,及时学习运用翻译新技术,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与翻译行业深度融合,不断提升翻译质量和效率,努力推动翻译职称评价结果的国际互认,加快翻译行业发展和中华文化对外传播。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相衔接等措施,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统一职称名称。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三个层级,分设副和正。初级、中级、副、正职称名称分别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译审。原助理翻译、三级翻译统一对应三级翻译,原翻译、二级翻译统一对应二级翻译,原副译审、一级翻译统一对应一级翻译,原译审、翻译统一对应译审。
2.完善考评体系。对于在国际交往中使用频次高、范围广、行业需求迫切、学习和从业者众多的语种,按照统一部署开展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语种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职称评审;正职称采取专家评审方式。
在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已开设语种的基础上,根据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我省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增设葡萄牙语、泰语、越南语等语种。新增设语种的初级、中级、副、正职称均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在副、正职称评审中实行面试答辩。建立省级职称语种动态调整机制,围绕推进“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及时新增调整语种设置。
鼓励我省翻译专业人员积极参加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通过同声传译考试并符合副任职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副职称。
3.事业单位翻译专业人员职称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译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一级翻译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二级翻译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三级翻译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的首位,通过年度考核、群众评议等方式加强对翻译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的评价,强化翻译专业人员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倡导实事求是、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和谦虚好学、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突出评价翻译专业人员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和推广中华传统文化的业绩贡献。
2.实行分类评价。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标准。不把荣誉性称号作为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注重考察翻译专业人员的实际贡献。
3.实行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根据《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广东省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见附件)。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省级标准制定单位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畅通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破除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障碍,打破户籍、地域、所有制、身份等条件的制约,健全职称申报兜底服务机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等各类型翻译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强化翻译系列职称的评价功能,依托专业优势明显、服务能力强、自律水平高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服务机构,推进翻译系列职称社会化评审。
2.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外交、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推动翻译行业发展取得重要成果的翻译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职称。
3.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翻译专业人员职称改革,广东省翻译协会具体承担全省翻译专业人员职称的评审和认定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承接和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积极培育各地级市相关行业协会职称评审能力,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地级市和企事业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四)促进职称制度和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促进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与人才使用相衔接。鼓励省内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翻译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翻译专业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翻译专业人员。
2.促进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相结合。按照部署,促进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翻译专业学位教育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翻译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
鼓励已开设翻译专业学位的高校设置翻译相关专业技术岗位,支持高校从事翻译教学实践的教师参加翻译系列职称评审。鼓励翻译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更新知识,提高水平。
(五)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
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评委专家库建设,完善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高等院校专家及从事翻译实践的业内专家,定期对评委专家库进行更新,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2.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完善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建立复查、投诉和倒查追责机制。探索建立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实行“零容忍”,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组织,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3.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快捷、便民服务的原则,加快评审信息化建设,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减少各类纸质证明材料,减轻申报人评审负担。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及时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稳慎推进改革。翻译专业人员改革前取得的助理翻译和三级翻译、翻译和二级翻译、副译审和一级翻译、译审和翻译职称,按照本方案对应关系分别视同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和译审职称,不再另行开展换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各级别新的职称评审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翻译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广大翻译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适用于各类语种的翻译专业人员。本方案于2021年 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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