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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版专业编审资格条件

时间:2020-02-08 10:22:47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期刊、学报、专业报纸(指不以发布新闻为主的报纸)等出版单位中,从事文字编辑(含书刊宣传)、美术编辑(含美术创作、装帧设计、封面设计、美术摄影)、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出版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恪守宣传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受警告处分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编审资格后,受聘副编审职务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副编审资格后,受聘副编审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编审资格后,受聘副编审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者:

 

  1.获省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中、青年专家称号。

 

  2.独立担任组稿和主持编辑或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或担任主编的报刊,获得奖2个;或独立担任封面装帧设计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其封面装帧设计获得奖4个。

 

  3.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著获得一等奖1个;或公开发表的个人作品累计获得一等奖2个;或个人创作的美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收藏之件(幅)。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古籍、古汉语、古典文学、古代史、地方史志工作者,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文字、音像、电子出版物编辑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实际主持、组织实施或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工作,并在其中担任责任编辑;或实际主持报刊的编辑工作。

 

  2.策划过3种或省的重点选题,在其中担任策划者,并经实践证明具有很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3.完成过重大的编审任务,终审过重要稿件,并提出过有重要价值的书面终审意见。

 

  4.制订过重大选题计划、组稿计划和主持制订过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中、长期选题规划,并组织实施。

 

  5.指导过专业进修,并能提交有较高水平的书面讲稿。

 

  6.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过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方案。

 

  (二)从事美术编辑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实际主持、组织实施或省重点图书(美术类)的编辑工作,并在其中担任责任编辑;或实际主持报刊的美术编辑工作。

 

  2.策划过3种或省的重点选题(美术类),在其中担任策划者,并经实践证明具有很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3.完成过重大的编审任务,终审过重要稿件,并提出过有重要价值的书面终审意见。

 

  4.制订过3个重点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5.指导过专业进修,并能提交有较高水平的书面讲稿。

 

  6.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过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方案。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担任组稿和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或担任执行主编的报刊,获得奖1个或全国性专业奖2个或省(部)级一等奖4个;或独立担任封面装帧设计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其封面装帧设计获得奖3个或省(部)级一等奖4个。

 

  (二)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或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后有3种各被2家报刊选载或评论,并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担任执行主编的报刊在全国有较大的影响,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有20篇被报刊转载或评介。

 

  (三)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被评为全国畅销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3种或省级畅销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4种。

 

  (四)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列入的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并在任期内出版2种(套)。

 

  (五)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向海外及港、澳、台地区转让版权3种(套),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有重要价值的著作或译著1部,并在省级报刊(不含本单位主办的报刊,下同)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

 

  2.在报刊发表有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5篇。

 

  3.在省(部)级报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6篇,并在报刊发表2000字以上的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评论文章3篇。

 

  (二)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业务资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解决稿件的重大问题撰写的审稿意见3篇。

 

  2.起草指导本专业工作的文件或专项技术报告3份。

 

  3.指导专业进修的讲稿2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编审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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