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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员资格条件(试行)

时间:2020-02-08 10:01:14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章  评审标准

  条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技术员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员应遵守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员必须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基本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有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对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所了解,并能在实践中加以应用。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员应具有完成本专业辅助性业务工作或一般性技术操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员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得到单位的认可。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评审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考核认定)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技术员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提交真实可靠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省直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评审或考核认定,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考核认定)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轻工业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轻工工程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工程设计、规划设计、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工艺及轻工业设备设计、生产技术管理、轻工业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轻工业产品质量检测与监督认证、技术推广、综合利用、轻工业标准化及科技信息、轻工业生产环境保护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本资格。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岗位各项工作任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考核认定)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业余、函授等成人教育)或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考核认定本资格: 
  (一)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本专业中专毕业,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三)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申报本资格,须参加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四)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申报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应按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必须完成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协助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新产品开发研究项目1项以上。
  (二)曾协助完成本专业小型工程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技术改造等辅助性业务工作或一般性技术操作工作1项以上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能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本专业辅助性的技术工作或一般性技术管理工作,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得到单位的认可。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广东省轻工工程各专业技术员资格按下表所列专业,分别设工程、设备、工艺、检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6种规范专业岗位名称。如造纸专业,分别为“造纸工程专业技术员”、“造纸设备专业技术员”、“造纸工艺专业技术员”、“造纸检验专业技术员”、“造纸技术管理专业技术员”、“造纸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员”,级别为员级。
序 工业部门名称 专业名称 包含的主要范围
1 造纸工业 造纸 制浆、造纸
2 日用机械工业 日用机械 自行车、缝制机械、钟表及配件
3 日用硅酸盐工业 日用陶瓷 日用陶瓷
 卫生陶瓷 卫生陶瓷
 日用硅酸盐 日用玻璃器制品、玻璃和陶瓷窑炉及专用耐火材料、搪瓷制品
4 日用化学制品工业 日用化工 洗涤用品、电池、化妆品、香料、香精、牙膏、涂料、油墨、蜡制品、火柴、三胶(骨胶、皮胶、明胶)
5 食品工业 制糖 制糖
 食品 焙烤食品、罐头、乳品、食品添加剂、饮料、方便食品、米面制品、腌制食品、肉禽水产加工食品、蔬果加工食品、保健食品、调味食品、蜂产品
 发酵 发酵制品、酿酒、酒精、发酵调味品
6 粮油工业 粮食 粮食加工、粮食储藏与害虫防治、粮食综合利用制品、粮食储运装备
 食用油脂 食用油脂加工、食用油脂综合利用、食用油脂储运装备
7 制盐工业 制盐 制盐、盐制品
8 烟草工业 烟草 卷烟、雪茄烟、鼻烟、复烤烟叶
9 皮革毛皮制品工业 皮革毛皮制品 皮革毛皮加工、羽绒制品加工
10 家具工业 家具 家具
11 文教体育用品工业 文教用品 文教用品
 体育器材 体育器材与用品
 乐器 乐器
12 燃气器具工业 燃气器具 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具、燃气用具、燃气专用配件
13 光学、感光器材及材料工业 光学制品 照相机、摄录机、眼镜及配件
 感光材料 胶卷、相纸、X光片等感光材料制品
14 塑料制品工业 塑料制品 塑料制品
15 五金制品工业 五金、金属制品 五金、金属制品
16 家用电器工业 家用电器 家用电器制品、家用电器配件
17 照明器具工业 照明器具、电光源 照明器具、电光源、灯泡、LED
18 衡器工业 衡器 衡器具生产与软件、程序开发
19 玩具工业 玩具 玩具及配件制造生产、玩具程序与软件开发
20 室内装饰工业 室内装饰 室内装饰装潢材料与器具生产、室内装饰装潢工程
21 日用杂品工业 日用杂品 日用杂品、木制品、藤棕竹草制品、徽章制品
22 轻工包装与印刷工业 轻工包装与印刷 轻工包装、轻工印刷材料生产、印刷图文信息处理
23 轻工仪器仪表工业 轻工仪器、仪表 轻工仪器、仪表
24 轻工装备与工程
工业 轻工机械装备 轻工机械、轻工设备、轻工模具
 轻工热电装备 轻工热电装备生产、安装、运行、控制
 轻工制冷装备 轻工制冷装备、生产、安装、运行与控制
25 轻工电气工业 轻工电气 轻工电气装备生产、安装、运行与控制
26 食品生物技术工业 食品生物技术 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
27 饮用水及水处理
工业 饮用水及水处理 饮用水、水质处理、海水淡化、轻工以及排水工程

  第十五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材料的时效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专业资格条件的要求,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考核认定)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八条  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附录。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轻工行业指:造纸、日用机械、日用硅酸盐、日用化学制品、食品、粮油、制盐、烟草、皮革与皮制品、家具、文教体育用品、燃气器具、光学与感光器材及材料、塑料制品、五金制品、家用电器、照明器具、衡器、玩具、室内装饰、日用杂品、轻工包装与印刷、轻工仪器与仪表、轻工装备与工程、轻工电气、食品生物技术、饮用水及水处理工业等。
  2、本专业:指轻工工程专业。
  3、本资格:分别指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
  4、突出贡献人员:指“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
  5、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3年以上”含3年。
  6、市级:指行政区划为地级市以上市(不含直辖市)。
  7、学历(学位):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本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之间视同相近专业;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之间视同本专业(或相同专业)。
  8、资历:指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起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9、系统掌握:指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10、掌握:指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11、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12、了解:知其大意。
  13、发明专利:指已获得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14、项目(课题):指、省(部)、市(厅)、县及本单位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项目(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和规范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标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
既无获奖且未被推广应用的,或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项目(课题),或已批准立项,但仍未进行开发(研究)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不能视为申报人已取得的业绩成果进行申报。
申报人非科研项目(课题)批准机关核准批复的项目(课题)组成员,不能视为参与该项目(课题)开发(研究)的业绩成果进行申报。
  15、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一般指通过考试、答辩及专家评审、鉴定认定的水平、能力。
  16、重大科技成果:指对或本地区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
  17、科技成果奖项:指经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科技贡献奖、新产品奖、火炬奖、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等。其中2003年以前的厅级科技成果奖项可视为市级科技成果奖项。
  18、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 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工程奖、设计奖、全优工程奖、勘察奖等。
  19、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以奖励证书为准,前X名以奖励证书排序为准)。若有些奖项无法提交个人奖励证书的,应提供获奖项目奖励证书(集体)、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获奖成果报告的责任表或颁奖部门的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
  20、主要技术贡献者:指在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中,承担主要或关键工作,提出和应用新方法、新方案,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的工程技术人员。
  21、主要技术负责人:指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并对技术工作负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人(含负责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科技试验、产品设计等工作的技术主持、主管人员)。
  22、主要完成人:指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中的项目(任务)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分项技术主管或技术骨干。从事辅助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完成人
  23、技术骨干:指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和不可缺少的工程技术人员
  24、参与人员: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的领导或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辅助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排序不限。
  25、独立完成:是指承担某项工作完全由个人单独完成。
  26、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指对技术责任事故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7、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重大效益:是指达到全国同行先进水平。
  28、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29、重大工程技术(或专业工作)项目:指重要的大型项目。
  30、重点项目:一般指列入或省(部)级计划的项目。
  31、大、中、小型项目: 指按轻工业具体工业部门划分标准执行。
  32、关键技术问题:是指在本专业领域中重要的技术,在完成项目任务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问题。
  33、疑难问题:指大型工程(或专业技术项目)中出现暂不分明,难以确定的,无现成办法可解决的技术难题,须通过分析探索、科研试验等手段才能找出解决办法的问题。
  34、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全新产品;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开发研制,尚未经政府有关方面认定,但已投产1年以内的新产品。
  35、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36、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是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37、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38、主要作者、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20%以上。
  39、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占总字数的10%以上。


二、申报评审程序
  申报评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有关申报评审表格,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按要求提交数量、质量符合本资格条件规定的申报评审材料,缴纳评审费。申报人必须保证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按规定逐一进行核对,提出审核评价意见,并按规定进行公示7天以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核查,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三)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根据管理权限将审核合格的申报评审材料,以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按时报所属县、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部门审核。
  (四)所属县、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根据评审权限,由申报人所属县、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部门将申报评审材料加盖骑缝章后集中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如属委托评审须由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出具委托书)。
  (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申报程序、条件及申报评审材料数量等进行审查后,将符合规定的申报评审材料提交评委会评审,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评审材料按原渠道退回。
  (六)评审评委会必须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及资格条件的评审标准、申报条件的规定进行综合评价,并通过无记名投票予以确认。
  (七)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按规定要求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公告转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7天以上。公示期满后,申报人所在单位如实填报《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返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评审未通过人员则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按规定将《评审结果通知书》发给评审未通过人员本人。
  (八)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报告》,以及评审通过人员的《广东省  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发证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广东省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以及评审通过人员信息数据报专业技术资格核准机关审核。
  (九)经专业技术资格核准机关审核同意的,发给资格证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不予核准通知书》。


三、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申报人必须认真对照本资格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的要求,提交下列申报评审材料:
  1、按要求如实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1份。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还应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还应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2、按要求如实填写《广东省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20份、中级一式15份、初级一式10份,其中原件1份。
  3、按要求如实填写《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1份及其数据文件。
  4、提交大1寸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1张,并贴在《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5、提交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报告》。(3000字以内)一式10份;中、初级(2000字以内)一式5份。主要对取得现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学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及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取得业绩成果情况、专业特长及经验体会、今后努力方向等。
  6、按要求如实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1份(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填报)。
  7、对照评审范围的要求,在《评审表》等表格的相应栏目上,准确填写申报专业及资格名称。
  8、对照思想品德标准与条件的要求,提交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各年度《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份(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从人事档案中复印),并将各年度考核结果准确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处。
  9、对照知识水平和学历(学位)、资历标准与条件的要求,提交学历(学位)证书、非学历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各1份,贴在《证书证明材料》相应粘贴页上。
  10、对照外语条件的要求,提交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书(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相应粘贴页上。
  11、对照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的要求,提交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效成绩证书(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相应粘贴页上。
  12、对照继续教育条件的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相应粘贴页上。
  13、对照经历(能力)标准与条件的要求,提交反映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与业绩成果材料一起装订成册。
  14、对照专业工作业绩成果标准与条件的要求,提交经单位核实确认的业绩成果(如获奖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的证书(证明)及佐证材料复印件各1份。对科研立项课题(项目),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结题报告或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用“业绩成果”封面页装订成册。
  15、对照论文、著作条件的要求,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原件及相关证书。
  16、破格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对照“破格申报条件”,提交相关的破格申报材料。
  17、提交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时,须经本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并按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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