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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 2016年律师、公证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9-15 15:19:3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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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

2016年律师、公证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重庆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市公证处:

    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6〕106号)要求,结合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实际,现就组织开展2016年律师、公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从事律师、公证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离退休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和我市已有政策规定除外)。

二、申报时间

为确保申报评审及资格审查工作有序进行,申报时间定为2016年9月1日至9月18日,提前或逾期均不受理。

三、申报程序

严格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一)本人申报

1.申报人须向以下单位申报:

1)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区县司法局审查后交市人才交流中心司法分中心审核,然后交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推荐上报。非律师事务所律师,按照渝职改办〔2016〕106号文件相关规定申报。

2)公证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区县司法局审查后交区县职改办审核推荐上报。

3)破格申报的人员需按程序审核签章。申报资格须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查同意,申报中级资格须经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或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查同意。

2.申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3.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附件4)、《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5)

2)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其中,学历学位证书不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证明,但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3)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具体材料要求参见《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要求》(附件2,所有材料要求用档案袋封装后,并于封面上粘贴《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

(二)单位推荐

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负责指导本单人员申报,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应通知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请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

1.各律师事务所将拟推荐人员的重庆市_系列_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并在《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审核推荐情况“基层单位意见”栏和《重庆市_系列_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 “基层单位推荐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上报区县司法局。

2、各区县公证处将本区县拟推荐申报人员的《重庆市_系列_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并在《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审核推荐情况“基层单位意见”栏和《重庆市_系列_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基层单位推荐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上报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处负责本单位公证员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按上述规定公示并签章后,直接将材料报送至市司法局干部人事处。

(三)部门审查

1、各区县司法局负责律师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填写《重庆市申报_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附件7),并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在《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区县主管部门或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市人才交流中心司法分中心。

市人才交流中心司法分中心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对审查和公示无异议者,在《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区县主管部门或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市人才交流中心。

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对审查和公示无异议者,分别在《重庆市申报_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干部人事处。

2. 各区县司法局负责本区县公证员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填写《重庆市申报_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附件7),并在本部门公开场所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对审查和公示无异议者,在《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区县主管部门或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区县职改办。

各区县职改办负责本区县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 对审查和公示无异议者,在《重庆市申报_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干部人事处。

(四)评委会挂靠部门受理材料

市司法局干部人事处按规定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在限定时间内未补充的(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视为放弃申报。市司法局干部人事处将所有申报人员名册汇总后送市职改办审查,经审核签章后,送市律师公证专业高评委开展评审工作。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评审材料

1.申报律师、公证专业职称的,报送由本人承办或主要承办的业务卷5个(其中申报律师专业职称的,至少有2个卷宗属重大疑难案件,且至少有3种以上不同的业务类别;申报公证专业职称的至少有2卷的公证书属要素式公证书);最能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论文、论著2件以上,论文、论著须是任现职以来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且至少有1件为本人独立完成,如系共同完成,应说明本人所起的作用。申报时须提供原件。

2.申报律师、公证专业中级职称的,报送业务卷3个(其中申报律师专业中级职称的,至少有1个卷宗属重大疑难案件,且必须是2种以上不同业务类别的卷宗;申报公证专业中级职称的至少有1卷的公证书属要素式公证书);最能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论文、论著1件,论文、论著原则上须是任现职以来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如系共同完成,应说明本人所起的作用。申报时须提供原件。

3.申报律师、公证专业初级职称的,报送业务卷3个,其中申报律师专业初级职称的,必须是3种不同业务类别的案卷;最能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论文1篇。

4.申报律师、公证职称的,其业务卷由本人选报3卷,职评部门抽评2卷;申报律师、公证专业中级职称的,其业务卷由本人选报2卷,职评部门抽评1卷。抽评的业务卷由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在评审材料报送前,将业务卷目录(至少10卷以上,中级至少5卷以上,本人选报的不列入)传真到市司法局干部人事处,由职评部门抽定后,按抽定的业务卷报送。

5.报送的业务卷必须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进行装订,凡卷宗材料不齐、装订不规范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评审辅助材料

1.委托评审函一份(在渝单位报送)。

2.《重庆市申报_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一式二份。

3.《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一式二份,相关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4.《重庆市_系列_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律师专业一式十二份,公证专业一式九份(一律要求用A3纸按附件6式样打印,不得手写),在“基层单位推荐意见”栏内律师和公证员分别由律师事务所和区县公证处作出初审意见。表内的所有内容必须如实完整填写,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受理。必须按《关于开展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03]7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上报。

5.申报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律师(公证员)执业证,律师(公证员)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相应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通知单(合格证)或免试审核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或《继续教育登记卡》,近5年年度考核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等材料各一份(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备原件核查)

6.申报人电子版照片。

四、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严格控制评审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有空余岗位才能组织申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1.符合《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通过引进人才渠道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者;

2.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的专业;

3.应用型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申报(以市科委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审定后公布名录为准)

(二)严格掌握申报条件和任职年限要求

申报晋升律师、公证专业技术职务,应严格按照律师、公证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任职年限计算到2016年12月31日止。对任职年限虽然不够,但能力和业绩突出、确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重庆市工程、农业、科研、高校、中专校、中小学、卫生等七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0〕439号)、《重庆市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渝职改办〔2008〕59号)等文件规定,填报《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审核表》(附件),破格申报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要求

职称外语、计算机要求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33号)文件规定执行;继续教育要求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及继续教育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29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转评要求

根据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73号)规定,从无外语、计算机要求或外语、计算机要求较低的系列转到有外语、计算机要求或外语、计算机要求较高的系列,必须参加相应等级的外语、计算机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五)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求

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审的原则上应达到规定学历要求。按照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结合我市律师、公证员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同意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男满50岁、女满45岁的人员申报副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通过论文答辩的方式取得评审资格。申报用于答辩的论文,需报送一式5份打印件,并注明“答辩”字样。

(六)评审费标准

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相关规定,资格评审费每人420元,中级资格评审费每人240元,初级资格评审费每人120元。

(七)填表要求

根据市职改办要求,今年对有的申报评审表格进行了修订,请申报人和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填表说明认真填报。

(八)纪律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认定“绿色通道”)只能申报一次专业技术资格。机关、参公管理单位人员不得以兼职身份或挂靠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企事业单位人员不得以其他单位员工身份申报。以上情况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对不讲诚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尚未通过评审的,终止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已办职称证书,记入“失信黑名单”5年内不准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2、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坚持申报公示和结果公示,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提交评委会,未经公示的评审结果不予批准。

3、职称申报评审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人员,一律取消资格;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通报;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违反职称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程序的评委会,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注意事项

(一)评审材料的返还:评审工作结束后,市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清退申报人的业务卷宗、《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逾期不再办理材料清退工作。

(二)凡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提供近期的二寸彩照一张,由基层单位和呈报单位办理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三)未尽事宜请与市司法局政治部干部人事处联系。联系人:蒲倩(电话:67086031)。

 

附件:1.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简化表

2.重庆市律师、公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要求

3.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清单

4.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

5.重庆市_系列_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

6.重庆市申报_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

7.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审核表

8.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审核表

9.委托评审函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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