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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档案专业档案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时间:2020-02-06 12:20:23

作者:

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基本申报条件

    (一)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⒈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迟2年申报。

  ⒉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

  ⒊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档案助理馆员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档案助理馆员资格满5年。

4.中专毕业,取得档案助理馆员资格满6年。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第三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取得档案助理馆员资格2年以上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馆员资格:

  (一)公开出版与本学科领域相关的学术著作1部(合著需个人撰稿2万字)。

  (二)独立(合著按比例计算)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与本学科领域相关的论文2篇。

  (三)作为主研人员,荣获省部级奖励三等奖1项或四等奖2项;荣获省部级部门奖励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第四条  评审条件

  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助理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进行档案理论与业务的研究,拟定档案管理工作的计划、方案。

2.独立从事或指导档案业务工作。

3.独立完成档案材料编辑工作。

4.编写档案专业教材、承担授课任务、指导初级档案专业人员工作。

(二)业绩、成果(论文、论著)要求

任助理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档案信息开发利用课题1项以上。

2.独立完成的具有一定质量的学术论文2篇或主要参与完成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等两种以上。

3.因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被当地政府部门或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所在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本人是经单位所在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主要贡献者。

4.独立编写本单位(部门)的档案工作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附可供考核的材料)。

5.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纂工作,成果在15万字以上。

6.履行岗位职责业绩显著,为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骨干(附具体材料)。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认可的相近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二)本条件中所指的各项课题,均是指已经完成研究工作并结题的课题。

  (三)本条件中所指的获奖,均为科研成果奖励,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省部级奖励是指以省(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名义颁发的奖励。

  (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五)本条件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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