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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技术煤炭矿山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时间:2020-02-06 12: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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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煤炭和非煤矿山建设、矿山开采、矿山通风与安全、矿山机电与运输、地质工程系列、矿物洗选与加工利用、矿山爆破器材与技术、岩土工程、岩土测试、物探、探矿(钻探)等专业的研究、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基本要求

  (一)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1.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 “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2年。

   2.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4.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6年。

   (三)外语条件

   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一门外文资料,按规定参加全国或全市职称外语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四)计算机条件

   能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运用计算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按规定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应科目(模块)考试或全市职称计算机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五)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80学时。

   第三条 破格申报要求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煤炭矿山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得省、市(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二)获得省、市(部)级设计奖、勘察奖、优质工程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三)获得区县(局)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四)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作者)。

   第四条 评价标准

   煤炭矿山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和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较熟练地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从事科研与技术开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市(部)级科研项目或技术难度大、综合性强、影响面广的科研项目,并完成课题任务。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区县(局)级科研项目,独立完成分课题任务,并撰写分课题科研报告。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负责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推广或新产品开发,独立完成某一方面技术工作。

   2.从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1项中型工程的设计工作,是本专业设计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1项小型工程的设计工作,是本专业设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3)作为技术骨干在完成的项目设计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实施后取得预期效益。

   3.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1项大型工程的施工建设工作,是本专业单位工程施工的组织者。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1项中型工程的施工建设工作,是本专业施工的主要组织者。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1项小型工程的施工建设工作,是本专业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矿山(工厂)中,独立承担本专业某一方面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技术工作。

   (2)在中型矿山(工厂)中,是本专业某一方面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负责人。

   (3)在小型矿山(工厂)中,是本专业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主要技术负责人。

   (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技术改造或排除技术故障,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关键方案。

   (二)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区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区县(局)级设计奖、勘察奖、优质工程奖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3.主持完成的矿山(工厂)规划、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已通过评审鉴定,或编制的标准、定额、规范,已通过评审或颁发使用。

   4.在煤炭矿山工程设计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要创新,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经区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5.担任研究开发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1项以上,成果达到区县内先进水平,经区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6.参加完成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有关部门的评审,或初步设计文件施工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或交付施工。

   7.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等方面作出了较大贡献,或解决了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明显成效,经区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8.在生产技术管理中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和改进,经济效益显著。

   (三)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业著作(本人撰稿2万字以上)。

   2.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作者)。

   3.在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在全市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以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为准)。

   4.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经区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和市、部委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二)本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四)专业分类

   1、采矿类(11个):采矿、选矿、机电、通风、安全、地质、测量、矿建、矿井运输、电气、火工。

   2、探矿类(8个):岩土工程、岩土测试、物探、探矿、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结构。

   3、矿物利用类(4个):综合加工利用、煤化工、煤质化验、硅酸盐。

   (五)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认可的煤炭矿山工程专业或相近相关专业的学历。

   (六)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七)本条件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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