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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物博物专业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时间:2020-02-06 11: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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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考古、文物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博物技术、文物鉴定与保管、文物保护与维修等工作的文物博物专业人员。

   第二条 申报基本要求

  (一)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现行规定执行:

   1.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馆员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满5年。

   4.中专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满6年。

   (三)外语(或古汉语)条件

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一门外文(或古汉语)资料,按规定参加全国或全市职称外语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四)计算机条件

   能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运用计算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按规定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应科目(模块)考试或全市职称计算机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五)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80学时。

   第三条 破格申报要求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取得助理馆员资格2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文物博物专业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得市(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二)获得区县(局)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

   (三)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作者)。

   第四条 评价标准

   文物博物馆员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了解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的发展动态;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能严格按照科学的操作规程,参与科研活动和独立完成一定能难度的专业工作,取得较好的业绩;能对自己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或古汉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地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2个以上中型或5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和编写发掘报告或简报)。

   2.从事文物博物科研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论文。

   3.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完成一般陈列展览设计2个以上(含布展)。

   4.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推广(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

   (2)编写讲解词和其他宣传资料。

   5.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鉴定、征集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

   6.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保管技术。

   (2)独立完成100件以上文物的建档工作。

   7.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中型,或2处以上小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2)参与制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文物保护规划1项以上,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8.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须熟练掌握文物修复技术,能独立承担一般文物的修复工作。

   9.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1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二)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部)级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区县()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提出二项以上陈列展览、文物考古、宣传推广或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和付诸实施,取得一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

   4.研究解决1项以上对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文物保护、维修、鉴定、保管、修复等方面的学术问题,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三)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业著作(独著或本人撰稿1万字以上)。

   2.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作者,下同)。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4.在全市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以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为准,下同)。

   5.合作撰写重要考古发掘报告1篇以上。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认可的文物博物专业或相近相关专业的学历。

   (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三)本条件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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