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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时间:2020-02-06 11: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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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职称,代办职称,工程师职称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考古、文物(或标本)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或标本)博物技术、文物(或标本)鉴定与保管、文物(或标本)保护与维修等工作的文物博物专业人员。

   第二条 申报基本要求

  (一)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现行规定执行:

   1.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满3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满5年。

   (三)外语(或古汉语)条件

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一门外文(或古汉语)资料,按规定参加全国或全市职称外语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四)计算机条件

能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运用计算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按规定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应科目(模块)考试或全市职称计算机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五)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100学时。

   第三条 破格申报要求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2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得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二)获得市(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的主要完成者。

   (三)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文物博物类著作或供高等院校文物博物专业使用的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25万字以上)。

   (四)在一级或SCI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及其以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以上(作者)。

   第四条 评价标准

   文物博物研究馆员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工作、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能力;是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或古汉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地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2)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

   (3)解决过多项考古工作的重大学术问题。

   2.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市(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专著。

   3.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市(部)级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5个以上市(部)级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

   4.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传工作。

   (2)能用1门以上外语同外国专家交流、研讨。

   (3)举办过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或科普活动。

   5.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2)具有2项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3)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重要作用。

   6.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2)主持市级或馆藏3万件以上文物单位的文物保管、建帐建档工作。

   7.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2处以上大型,或4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历史文化名城(或省、市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3)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护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重大突破。

   8.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制定修复规划,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并指导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

   (2)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重大突破。

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八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二)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市(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取得2项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历史、考古、文物博物馆学重大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4.在陈列展览中,创造性地运用新的科研成果和重要文物资料等,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提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5.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重大改进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效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6.研究解决2项以上对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文物保护、维修、鉴定、保管、修复等方面的重大学术问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三)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业著作(独著或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

   2.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作者,下同)。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

   4.在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以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为准,下同)。

   5.在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5篇以上。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认可的文物博物专业或相近相关专业的学历。

   (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三)本条件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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