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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时间:2019-09-14 10: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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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省人才服务中心职称评审工作,为广大代理人员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组建安徽省人才服务中心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批复》(皖人社秘〔2012〕309号)文件及《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3号)文件精神,省人才服务中心将于近期开展2018年度工程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人事档案于2017年12月31日前委托省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并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和相关规定

 

按照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67号)文件规定,参加2018年度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2018年12月31日。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2.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资历等条件

 

1.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满12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2.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三)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安徽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10号)等文件精神规定,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2.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符合相应继续教育学时。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要求,自2016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2015年及以前年度仍按原政策(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执行。未按照要求选修公需科目,或达不到规定的年度学时和累计学时的,不得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能力业绩条件

 

    1.工程师

 

   (1)能力条件:

 

    能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生产、建设中的技术问题,有参与较大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与课题研究的能力。

 

   (2)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获取1项发明专利;或获取2项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解决生产建设中的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对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较明显的效果。

 

   (3)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以上。

 

    2.助理工程师

 

   (1)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生产建设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2)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五)直接申报条件

 

符合以上工程师资格的条件外,同时还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工程师。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参加完成1项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法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三、申报材料

 

申报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申报材料样表从省人才服务中心网站下载(除签名外,各表格请打印上报)。

 

1.申报人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填写《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附件1),如有弄虚作假行为,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5年内不得申报。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2)2份。评审表贴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在报送申报材料时,交同底板彩色照片1张。

 

3.《申报    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3)12份。

 

4.学历(学位)证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需用人单位审验盖章)。

 

5.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以内,打印并经单位审验盖章)1份。

 

6.论文、著作及其它与申报有关的材料原件1份。

 

7.任现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以近4年为主)以来的劳动合同、年度考核登记表、成果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需用人单位审验盖章),未颁发证书的需提供项目(成果)有关鉴定材料。

 

8.申报材料由代理人员所在单位审核后统一上报,并填写《申报    系列技术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附件4),并加盖单位公章。

 

9.原来不在工程系列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由于工作变动转到工程系列的人员,申报时须填写《转系列申报人员审批表》(附件5)。

 

所有申报材料填写须内容真实,文字简练。论文、论著须注明刊物名称、刊号、发表时间,是否独著等。业绩及获奖情况,须注明项目名称,批准或授予的部门、时间和级别;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项目,须注明本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工作学习简历应按职务、岗位、学历变动情况,分阶段填写。

 

四、相关解释

 

1.本通知条件中所称“学历”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原总政、原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证书。

 

凡职称申请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职称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在取得申报职称学历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专业相符:

 

(1)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中央及省委党校等组织开展的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累计3个月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

 

(2)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申报中、初级职称需分别完成200学时和100学时的专业科目学习;

 

(3)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2.本通知条件中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相当奖励”是指:同等级与工程系列有关的市级以上政府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更高奖项。

 

3.本通知条件中所称“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取得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为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内容,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作者。

 

4.本通知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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